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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编号】: NX22917
【课程名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战案例指导培训
【课件下载】: 点击下载课程纲要Word版
【所属分类】: 财务管理培训
如有需求,我们可以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战案例指导培训相关内训
【课程关键字】: 合同纠纷培训

课程详情


(一) 正确理解合同关系

1. 建筑施工企业材料款案件中合同相对方的认定。

2. 排除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之权利义务,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

3. 缔约一方以第三人名义签订合同时合同主体及效力的确定。

4. 对承包方转包建设工程的认定与处理。

5. 发包人不得仅以与分包人另行签订分包合同并实际支付工程款为由,抗辩总承包人给付分包部分工程款的请求。

6. 工程款收款人应当是承包人,如果是按承包人要求向其他单位付款,应有承包人委托付款方面的证据。

(二) 正确判断合同效力

1. 施工人因修建违法建筑请求给付工程款,不适用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2. 应当参照合同约定计算涉案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应获得比合同有效时更多的利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

4.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产生变更的效力。

5. 发包人明知或故意追求借用他人资质所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和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性质及其处理。

6. 建设工程施工中多份无效合同工程价款的结算。

7. 承发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招投标法规定而无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达成的结算工程价款补充协议是否必然无效?

(三) 正确适用黑白合同规则

1.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如两份合同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与工程期限等主要内容并无实质性差别,并不必然导致非中标合同无效。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正常变更与黑白合同的认定。

3. 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中关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变更约定是否有效?

4. 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四) 正确理解计价方法与风险

1. 约定了平方米均价的未完工程如何进行结算?

2. 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不属于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形。

3. 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让利承诺书效力的认定。

5. 作为合同结算依据的地方政府文件被撤销,当事人请求据实结算的,应如何处理?

6. 经建设单位聘用的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原则上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7.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对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提出异议,但是双方对部分工程造价进行了确认,能否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8.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约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意向书,否则可认定承包人无权获得相应部分的赔偿请求。

(五) 解决工程欠款的手段

1. 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没有明确的交接手续,可以工程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计算欠付工程款的起息点。

2. 发包人同承包人仅就欠付工程款约定支付违约金,承包人是否还有权要求发包人在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外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3. 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4. 第三人依据发包人委托对工程结算报告出具审核意见的法律效力。

5.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方能否以承包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先履行抗辩的事由?

6. 发包方与施工方另行约定工程未达鲁班奖、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条款无效。

(六) 实际施工人的风险

1. 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直接签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2. 实际施工人与工程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其利益仍然应当得到保护。

3.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约定仲裁的情况下不能起诉发包人。

4. 以分公司名义借用总公司资质对外承揽工程,分公司财产即是总公司的财产。

(七) 正确处理违约责任

1. 当事人仅主张未违约法院能否主动酌减违约金?

2. 如何认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

(八) 质量工期对造价的影响

1. 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合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2. 因发包人致使工程停工,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状态的持续以及停工损失的扩大。

3. 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 建设单位未提前交付地址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过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因对于因双方签约前未曾预见的特殊地质条件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

(九) 财政审计与结算问题

1.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方式结算,工程价款财政评审中心作出的审核结论原则上不能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2. 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事人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

3. 在双方当事人已经通过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结算价款并已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不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

(十) 正确处理造价鉴定难题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突出问题与对策。

2. 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3. 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的结算数额达成协议无须鉴定。

4. 鉴定机构分别按照定额价和市场价作出鉴定结论的,一般以市场价确定工程价款。

(十一) 准确行使优先受偿权

1. 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 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已工程竣工为条件?

5. 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

(十二) 善于利用法律方法

1. 合同的解释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实际情况。

2. 依据合同解释原则,探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之真意。

陈伟

讲师简介: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专家

同济大学土木工程专业,中共党员

上海STA培训师协会会员讲师

国家壹级注册建造师

中国节能集团高级工程师

15年培训经验,累计1900天授课时长,服务学员超过100万人。

曾在中建一局上海公司、上海建工集团、上海隧道股份(水务集团)、中国节能集团从事技术员、测量员、安全员、安全工程师、项目经理、合同经营管理、商务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职务,对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桩基础工程、基坑支护、降水、水利工程、疏浚工程、机电工程、岩土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管理、预算、结算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中国节能集团主任科员(干部编制,从事党务工作、宣传工作、接待工作、经营管理,招标、投标、预算、结算、合同起草、签订、合同谈判及备案工作)。

授课风格:

累计超过1900天授课时长,教学功底深厚,全国资深讲师,授课内容通俗易懂,重难点突出,施工现场经验丰富,能很好的理论联系实际,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以及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授课诙谐幽默,与国际接轨,主打创新思维课堂,案例分析互动教学探讨法深受广大学员欢迎,真正做到以学员为中心,以学员知识转化为导向、即学即用。

课程主题:

《建设工程企业质量控制》

《建筑工程市场销售技巧与案例研讨》

《施工企业成本管理与控制实操课程》

《招标投标实务实操课程培训》

《施工企业项目管理实战能力与技巧培训》

培训课程:

与工程建设领域有关的企业项目管理拓展培训、EPC总承包项目管理培训、EPC全过程工程咨询精细化管理实战培训、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解读、工程领域标准规范图集及案例列举法实战应用,智慧建造解读案例分析法、标书制作与投标、中标技巧应用、成本控制 、经营管理、造价软件预算、结算实操应用课程、专注于部队和企业安全工程师实操课程培训、安全员实操课程培训、八大员岗位技能实操及取证培训、消防安全实操课程培训、中级安全工程师和安全员取证课程培训。

曾培训的企业:

上海华谊集团、上海建工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63926部队、河北华北油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张家口密苑旅游有限公司(冬奥会及滑雪场赛道建设投资方)、上海城建集团、上海市政一公司、上海水务集团、河北敬业集团、河北路桥集团、中铁十局、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西地方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蚌埠市怀投集团投资有限公司、坎布里奇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青海水利水电工程局、上海建工集团华南安装公司、广东惠州电力公司、甘肃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机械施工集团、中建一局华北公司(EPC项目管理总承包)、中建二局北方公司、北京房修集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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